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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憲法
EN
法規類別:
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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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5 條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
任命
之。
立法院休會期間,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由行政院副院長代理其職務,但總統須於四十日內咨請立法院召集會議,提出行政院院長人選,徵求同意。行政院院長職務,在總統所提行政院院長人選未經立法院同意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
第 56 條
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
任命
之。
第 79 條
司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
任命
之。
司法院設大法官若干人,掌理本憲法第七十八條規定事項,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
任命
之。
第 84 條
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
任命
之。
第 104 條
監察院設審計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
任命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