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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發射載具及太空載具登錄作業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科學技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登錄人及其代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不予登錄: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五年。
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二年。
三、曾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二年。
四、曾犯本法或相當本法之外國法令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三年。
五、經主管機關撤銷登錄未逾三年。
六、受破產之宣告或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七、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
八、於其他國家有相當於第一款至前款之情事。
九、列於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公告之我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出口實體管理名單。
十、有具體事證足以認定登錄人之太空活動計畫有危害我國國家安全、公共利益、國際關係或經濟社會之虞。
登錄人申請發射載具登錄時應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登錄人身分文件;其委任代理人辦理者,代理人之委任書及身分或登記證明文件:
(一)身分證明文件或登記證明文件。
(二)代表人或負責人身分資料。
(三)控制權結構及實質受益人。
(四)其他主管機關要求之證明文件。
三、完成發射載具型態安全審查之文件;如為首次登錄並同時辦理型態安全審查申請者,免附本項文件。
四、發射載具之所有權、使用權及相關權利與負擔證明文件。
五、發射載具營運計畫,含規劃實施之發射活動摘要、人員訓練、載具維修等營運內容。
六、發射載具規劃之發射期間、地點及發射設施及場域。
七、預計運載之太空載具資訊。(無則免附)
同一型號發射載具首次辦理登錄時,應提型態安全審查之文件。但依第三條第二項申請登錄者,得免辦理型態安全審查。
登錄人申請發射載具型態安全審查應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發射載具設計符合主管機關公告之發射載具安全基準證明文件,包括:
(一)描述發射載具飛行結果或試驗結果說明之文件。
(二)描述發射載具可靠度結果說明之文件。
(三)說明確認發射載具符合設計之文件。
(四)確保發射載具飛行路徑及發射設施周邊區域安全的飛行終止措施方法之說明文件。
(五)確保發射載具與發射設施相容性之說明文件。
(六)發射載具飛行追蹤方式之說明文件。
(七)其他主管機關規定相關文件。
三、發射載具飛行時序與路徑說明文件。
四、發射載具可重複使用者,其返回路徑與方式說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