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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補習班之設立,應由設立人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設立:
一、設立計畫書,應包括設立宗旨、擬設名稱、班址及使用面積、設立人、負責人與班主任姓名、擬辦類科及班數。
二、課程內容及進度表、科目表、每期修業期間、每期每週上課時數及教材大綱。
三、負責人、設立人及班主任學、經歷證明文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等基本資料。班主任應附專任切結書,技藝類科班主任並應檢附有關之技能證明文件。
四、班舍核准作為補習班使用用途之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平面圖及消防安全設備平面圖。但營業樓地板面積未達二百平方公尺之補習班,得依直轄市、縣(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相關管理規定辦理。
五、組織編制及人員配置。
六、其為共同設立者,共同設立人名冊,並應推舉一人為代表人
七、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之文件。
前項第四款核准平面圖及消防安全設備平面圖,應標明教室面積,並標示辦公室、安全及衛生設備。
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專案評估同一棟大樓建築安全、防火避難設備等,以限制補習班之設立及其招收人數。
補習班經核准立案後,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發給立案證書,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名稱。
二、班舍地址、使用面積。
三、設立人或其代表人姓名。
四、負責人姓名。
五、核定辦理之類科。
六、核准日期、文號。
七、其他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之事項。
前項立案證書應懸掛於補習班內足資辨識之明顯處所。
補習班立案證書不得出售、贈與、出租或設質。
前條第一項立案證書記載事項如有變更,應由設立人或其代表人填具申請書,向所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經核准辦理變更登記後,換發立案證書。
立案證書如有破損或遺失情事,應由設立人或其代表人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原立案證書或出具切結書,向所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換發或補發。
前二項立案證書換發或補發之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有共同設立人者,第一項及第二項申請書,應由全體設立人共同簽名。
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管理補習班業務,應於網站揭露下列相關資訊:
一、補習班名稱。
二、班舍地址。
三、使用面積(包括教室面積及教室數)。
四、設立人或其代表人姓名。
五、負責人姓名。
六、核定辦理之類科(包括核准班級數、每班核准人數)。
七、核准日期、立案文號。
八、教職員工姓名及教學人員學經歷。
九、其他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之事項。
前項各款資訊,補習班有配合提供之義務。
補習班自請停辦者,應敘明事由、停辦期間、學生權益事項妥善處理方式,由設立人或其代表人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經核准後,始得為之。
前項停辦期間以六個月為限,必要時,得申請縮短或延長一次,最長不得逾六個月。
補習班應於停辦期間屆滿二個月前填具申請書,並檢具復辦計畫及相關文件、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經核准後,始得復辦。
補習班之負責人應成年。
補習班由學校、機關或團體附設者,以其班主任為負責人;由法人附設者,以其董(理)事長或有代表法人資格之董(理)事為負責人;由自然人設立者,以設立人為負責人,設立人為二人以上者,以推舉之代表人為負責人。
補習班置班主任一人,應為專任,綜理班務。但設立人或其代表人具有第三項資格者,得兼任該班班主任。
補習班得視班務需要設組,各組置組長一人及組員若干人,分別辦理各組事務。
補習班班主任,應由成年及具備下列資格之本國人擔任:
一、技藝類科補習班:
(一)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歷者。
(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歷,並具有所設各類科技能之一且持有證明文件者。
(三)理燙髮、美容、縫紉、編織、插花、烹飪或其他以實用技能為主之類別,其班主任得為國民中學或初級中學以上畢業或具同等學歷,並具有所設各類科技能之一且持有證明文件者。
二、文理類科補習班: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歷者。
非由外國人申請設立之補習班,經核准辦理科目均為外國語文,且招收對象均成年者,其班主任得由依法取得永久居留及工作許可之外國人擔任,不受前項應由本國人擔任之限制。
補習班不得經營非屬短期補習教育之機構或業務;其設立人或代表人欲經營其他機構或業務,提供相關服務者,其設立、人員及設施,應依各相關設立、管理法規規定辦理;其辦理之場地,應與補習班場地明確區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