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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政黨電視政見發表會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選舉行政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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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登記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政黨,應推薦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一人為
代表人
,參加政黨電視政見發表會。
前項登記之政黨應依本會所定方式推薦
代表人
,逾期未推薦人選者,視為放棄。
第 6 條
每場政黨電視政見發表會之時間不少於六十分鐘。
代表人
發表政見時間為三分鐘,再加計其政黨分配使用時間。
前項政黨分配使用時間以六十分鐘為原則,由各政黨依其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人數比例分配。各政黨分配使用時間未滿三十秒者以三十秒計算,超過三十秒,但未滿一分鐘者,以一分鐘計算。
政黨推薦之候選人經審查有不合格,致影響使用時間者,應予調整。
第 7 條
政黨電視政見發表會應依下列規定程序進行:
一、
代表人
簽到。
二、主持人宣布政黨電視政見發表會開始並說明進行之規則。
三、
代表人
上臺發表政見。
四、散會。
第 8 條
代表人
參加政黨電視政見發表會應於指定時間內,到達指定之會場簽到。
主持人宣布政黨電視政見發表會開始並說明進行之規則後,依序由
代表人
上臺發表政見。
前項
代表人
上臺發表政見順序,應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六項規定抽定之政黨號次之順序發表政見。
第 9 條
代表人
經主持人唱名三次仍未上臺發表政見者,應以棄權論。
代表人
經主持人唱名三次仍未上臺或上臺發表政見未滿規定時間提前結束時,應由次一順序政黨之
代表人
接續上臺發表政見。
第 10 條
代表人
應親自參加政黨電視政見發表會,不得由他人替代,或請求以錄音、錄影播出。
代表人
進行政見發表時,不得攜帶危險物品或有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之行為,違者由主持人予以制止。
第 11 條
政黨電視政見發表會現場,除主持人、
代表人
、選務人員及工作人員外,他人不得在場。
現場使用之道具背景,由本會協調電視臺負責安排,
代表人
不得異議。
第 12 條
政黨電視政見發表會置計時員,於主持人指定
代表人
發言開始計時;並於
代表人
上臺發表政見規定時間屆滿前一分鐘時,按鈴一短聲示意,時間屆滿按鈴二長聲,
代表人
應即結束發言,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延長。如仍不停止發言時,主持人應予制止,並關閉電源,不予播出。
第 13 條
政黨電視政見發表會進行中,如遇停電或其他電訊設備故障或其他臨時意外情事發生,致使
代表人
發表政見中斷,應即停止計時,並於恢復正常後繼續計時。
政黨電視政見發表會因故無法進行時,應由本會改定政黨電視政見發表會日期或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