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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工廠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勞動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工廠收用學徒,須與學徒或其法定代理人訂立契約,共備三份,分存雙方
當事人,並送主管機關備案,其契約應載明左列各款事項:
一、學徒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及住址。
二、學習職業之種類。
三、契約締結之日期及存續期間。
四、雙方之義務。
前項契約不得限制學徒於學習期滿後之營業自由。
學徒於習藝期間內,除有不得已事故外,不得中途離廠;如未得工廠同意
而離廠者,學徒或其法定代理人,應償還學徒在廠時之膳、宿、醫藥費。
除第三十三條所列各款外,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學徒或其法定代理人得終
止契約:
一、工廠不能履行其契約上之義務時。
二、工廠對於學徒危害其健康或墮落其品行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