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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森林火災寒害動植物疫災全民防救災教育表彰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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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各級政府辦理本辦法之表彰,應以審查會方式為之,其審查程序如下:
一、審查會會議由各級政府首長指派適當人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其不克出席會議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
代理
主席。
二、審查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
三、審查會決議之表彰名單,應由各級政府同意或核定後,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