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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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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法官會議議決下列事項:
一、依法律及司法院所定事務分配辦法,預定次年度司法事務分配、
代理次序
及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事項。
二、辦理法官考核之建議事項。
三、本法第二十一條所定對法官為監督處分之建議事項。
四、其他與法官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之建議事項。
前項第一款之議決對象,不包括調至他機關辦事之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