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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一般性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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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開發行為屬墳墓、靈 (納) 骨堂、屠宰場、動物收容所、殯儀館、煤氣廠
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易致當地民眾嫌惡者,應加強植栽綠化及視覺景
觀之規劃,並視需要規劃設置適當緩衝綠帶。
前項開發行為對野生動植物生態有影響之虞者,其植裁綠化應以原生植種
及保護野生動物棲地為規劃原則,並評估可能受影響之生物通道及棲息地
屏障,規劃配置綠帶。第一項緩衝綠帶,應依可能產生污染之程度、範圍
,開發基地與
人口
聚集社區、村落之距離,視覺景觀之影響及其他相關因
素,於周界內規劃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