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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天然氣事業災害及緊急事故通報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附檔:
附表 天然氣事業各類災害及緊急事件速報表.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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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天然氣事業發生各類災害或緊急事故,其通報事項如下:
一、公司名稱。
二、通報時間。
三、
事業單位
。
四、通報類別。
五、事件類別及等級。
六、事件名稱。
七、發生時間。
八、發生地點。
九、現場指揮官。
十、發生原因。
十一、現場狀況。
十二、處理情形。
十三、人員傷亡人數。
十四、外部支援。
十五、影響區域及停氣戶數(依區域別填列該區停氣戶數)。
十六、財物損失。
前項第四款之通報類別,分為事件初次發生之初報、事件持續進行之續報及事件終了之結報。
第 8 條
各類災害或緊急事故之通報,應依下列方式持續彙報:
一、災害或緊急事故規模等級達第三條所定甲級者:須於每日九時、十五時、二十一時提報最新情況。其間如有重大變化並應隨時提報。
二、災害或緊急事故規模等級達第三條所定乙級者:須於每日九時、十五時提報最新情況。
三、災害或緊急事故規模等級達第三條所定丙級者:由天然氣
事業單位
內部進行通報,並依災情狀況逐級報告。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實際事件狀況,通知天然氣事業變更通報時間及次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