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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請假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