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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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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審計部國庫審計處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審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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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細則依審計處室組織通則第四條、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處事務之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細則之規定。
第 3 條
本處設各科、室分掌審計處室組織通則及本細則第二章規定之有關事務。
第 4 條
處長承審計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處長輔助處長處理
處務;各級主管人員各就其主管事務或奉令辦理事項,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辦理之。
第 5 條
本處各單位之事務,應就原有編配人員辦理,遇有特別繁忙時,得由各單
位主管人員簽請處長另行調派人員協助辦理。
第 6 條
本處辦公時間,依審計部之所定,遇有特殊情形得予變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