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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審計部交通建設審計處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監察 > 審計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本細則依審計處室組織通則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刪除)
審計部交通建設審計處(以下簡稱本處)掌理交通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及其所屬機關之特種公務審計、公有營業及公有事業審計、財物審計,並依據審計部委託辦理各該部、會及其所屬機關之普通公務審計、財物審計。
本處設各科、室分掌本細則第二章規定之有關事務。
處長承審計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處長輔助處長處理處務;各級主管人員各就其主管事務或奉令辦理事項,指揮監督所屬職員辦理之。
本處各單位之事務,應就原有編配人員辦理,遇有特別繁忙時,得由各單位主管人員簽請處長另行調派人員協助辦理。
本處審核之各機關如有辦理數種會計事務者,其審計事務應依照本細則第二章規定,分由各該有關單位掌理。遇有應行辦理就地審計時,有關單位應會同聯合辦理,各自查核其掌理之審計事務,並分別撰擬抽查報告。必要時,就地審計事務亦得委託相關單位代為辦理,受託單位於辦理完竣陳報決定後,應通知原委託單位。
本處辦公時間,依審計部之規定,遇有特殊情形,得予變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