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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總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六 章 附則
政府機關核撥行政法人之經費超過該法人當年度預算收入來源百分之五十
者,應由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將其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
各機關投資其他事業,應由各主管機關彙整各該事業之營運及資金運用計
畫,送立法院。
政府原始捐助基金超過百分之五十與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
法人及日本撤退臺灣接收其所遺留財產而成立之財團法人,應由主管機關
將各該財團法人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
前項以外之政府捐助財團法人,應由主管機關將各該財團法人之營運及資
金運用計畫,送立法院。
外交部與國防部主管之各類預算書表及其施政計畫,依國家機密保護法及
其施行細則規定,有涉及機密部分,均應以機密方式處理。
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編製日程表、預算科目及書表格式,由主計總處定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施行期間至本年度總預算公布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