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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總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依預算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訂定。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度(以下簡稱本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之編製,依本
辦法辦理。
未依組織法令設立之機關,不得編列預算。
中央政府總預算機關單位之分級,區分為主管機關、單位預算及單位預算
之分預算三級。
前項各級機關單位分級表,由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主計總處)定之

總預算案所列機關單位,其名稱於總預算案完成法定程序前變更者,由行
政院配合修正之。
總預算稱歲入、歲出者,指本年度之一切收入及支出。但不包括債務之舉
借、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之移用及債務之償還。
歲入、歲出預算,各依其性質,劃分為經常門、資本門;其劃分原則,由
主計總處定之。
歲入預算,應按來源別科目編列;歲出預算,應按基金別、政事別、機關
別科目編列;融資性收支預算,應按債務之舉借及償還之數額編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