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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內出差旅費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六 章 附則
旅費按照出差必經之順路計算之,其有特殊情形者,非經各該機關長官或
授權代簽人核准,不得支給。             
旅費自起程日起至差竣日止,除患病及因事故阻滯,具確實證明按日計算
外,其因私事請假者,不得支給。           
前項所稱患病,係指突發之重病,依公保勞保有關規定必須住院治療,且
不宜返回原駐地醫治,經醫院證明者為限,在患病住院期間,得自住院之
日起,按日計給膳雜費,其住公保勞保醫院者,最高計給十日為限,因當
地無公保勞保醫院,而住私立醫院其費用由患病本人負擔者,最高計給二
十日為限。、      
如因交通關係非繞道國外不能達到目的地時,其經過國外一段之旅費,應
按國外出差旅費規則規定標準支給。          
出差期中有免職或撤職時,依其已到達地點,按原定職務等級支給往返旅
費,出差人員經法院判有刑責者,於其不能執行差務之日起,停止旅費之
支給。   
國軍官兵之差旅費,依本規則所定標準範圍內由國防部訂定實施;其餘一
般文職機關凡經常出差,或長期派駐在外督導人員之差旅費,應按本規則
所定標準,視其實際情形折減支給,其支給辦法另由各機關擬訂,陳報各
該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各級地方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關人員之出差,準用本規則之規定。  
本規則自七十九會計年度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