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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地方人事人員管理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參 陞遷
 
九、地方各級人事人員出缺,除由本部依規定分發及派用者外,其餘職缺
應以現職相當職務人員調補或由低一職務現職人員中擇優晉陞。
 
十、地方人事人員之陞職,應按職務高低順序遞陞,陞遷順序表由地方人
事主管機關依據本職職等、機關等級,本機關及附屬機關編制員工數
額、受監督之人事機構及人員數額、工作地區等因素訂定,並報本部
核備。
 
十一、現職人事人員具有左列情形之一,最近一年未受任何處分,得檢齊
有關證件,薦任職以上人員層報本部,委任職以下人員報由主管機
構審核合格後,予以存記遇缺優先陞職,但以一次為限。
1 最近三年曾以最優人員特保有案者。
2 對加強人事制度提積極性建議,經本部審核採行有案者。
3 依考試法規舉行之人事行政考試及格人員,現任較法定資格為低
之職務二年以上,最近二年考績 (成) 有一年列一等者。
4 對人事業務提供且體改進意見,經人事主管機構採納實施,確有
實績可稽者。
 
十二、高一級職務由低一級職務人員晉陞者,如無前條優秀人員可資晉陞
時,應按資績評分依評定分數之高低順序陞補。但陞任主管職務須
受本準則第十五條規定之限制。
前項資績評分計算標準表如附件。

(備 註:附件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 第 2768
9-27691 頁)
 
十三、薦任職以上人事人員出缺,除依規定本部直接辦理者外,得由主管
機構就優秀人員存記冊內或合於陞職條件人員中遴報本部選派。
 
十四、委任職人事人員之出缺陞職,由各該人事機構或其上級人事機構,
就合於陞職條件人員中遴報外,主管機構並得視需要情形,依存記
之優利人事人員中逕行遴調。
 
十五、現在人事佐理人員晉陞主管職務除應具法定資格外,依左列規定辦
理:
1 簡任 (派) 人事主管:應具三年以上簡任 (派) 職務或薦任 (派
) 主管職務之人事行政經驗,最近三年考績 (成) 均列二等以上
,但薦任主管晉陞簡任主管者,其中應有一年考績列一等。
2 薦任 (派) 人事主管:應具三年以上薦任 (派) 職務或委任 (派
) 主管職務之人事行政經驗,最近三年考績 (成) 均列二等以上

3 委任 (派) 人事主管:應具三年以上委任 (派) 職務之人事行政
經驗,最近三年考績 (成) 均列二等以上。
 
十六、現職人事人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予陞職:
1 受休職懲戒處分期滿復職或降級減俸懲戒處分未經過三年者。
2 受記過申誡處分未經過二年者。
3 最近三年內依考績法累積記大過以上處分或在最近一年內曾受記
過以上處分未經抵銷者。
 
十七、薦任 (派) 職以上人事主管人員之任期及遷調,依部頒「人事主管
任期遷調辦法」之規定辦理。
委任 (派) 人事主管人員之任期及遷調,比照前項規定由地方人事
主管機構辦理,但其派免應專案呈奉本部核准後再行發表。
 
十八、各級人事佐理人員在職三年以上,得由各該人事主管視需要情形予
以職務輪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