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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資歷審查證明補充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六 章 附則
本辦法所稱之證明書、保證書、資歷證明書、聲請書證件清單及核轉書等
格式,依附件之規定。
本院呈准備案之非常時期公務員資歷證件補充辦法,本院公布之銓敘部發
給公務員資歷證明書暫行辦法及本院核定之銓敘部審查資歷證件面詢辦法
,於本辦法施行之日廢止。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