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辦事細則(83.10.19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權責
主任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關於文稿之綜核及代判事項。
二、關於綜合文件之督導撰擬事項。
三、關於機密與重要文件之處理及分配事項。
四、關於各種重要會議之籌劃及參加事項。
五、關於局長、副局長不在局時局務之代理事項。
六、關於分層負責權責範圍內事務之決定事項。
七、關於職責上應隨時提請局長、副局長注意之重要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參事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關於法案與命令之研議及會核事項。
二、關於計畫與方案之研議及會核事項。
三、關於法令之制 (訂) 定、修正及廢止案件之會核事項。
四、關於出席各種法規審查及研究會議事項。
五、關於業務研究改進之諮詢及建議事項。
六、其他交辦事項。
局長得就參事中指定一人為首席參事,負責參事事務之協調處理事項。
處長、室主任承長官之命處理本處、室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關於主管業務之策劃、推動及執行事項。
二、關於工作之分配、領導及監督事項。
三、關於文稿之審核及代判事項。
四、關於主管業務報告之編擬事項。
五、關於各科工作與權責問題之協調及解決事項。
六、關於所屬人員之派免、考核與獎懲案件之擬議及核轉事項。
七、關於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之編擬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副處長襄助處長處理本處業務。
科長承長官之命處理本科業務,其權責如下:
一、關於主管業務之策劃推動及執行事項。
二、關於業務計畫及重要文稿之撰擬事項。
三、關於本科工作之分配及執行進度之查詢事項。
四、關於主管業務之聯繫協調事項。
五、關於主管文稿之初核事項。
六、關於所屬職員之指導監督及考核事項。
七、關於本科例行業務之處理及核簽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秘書、專門委員、視察、專員、分析師、設計師、管理師、科員、助理設
計師、助理員、辦事員及書記,各承長官之命,處理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