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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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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會議
第 17 條
本會委員會議以每二個月舉行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
主任委員召集之,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 18 條
本會原則上每星期召開主管會報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主任秘書、各組
室主管出席,必要時得通知有關人員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