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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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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大陸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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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服務守則
第 27 條
本會職員應恪守公務員服務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 28 條
本會職員對於機密事件之處理,應依有關法令規定為之。
第 29 條
本會職員應依規定辦公時間到會辦公,並應親自簽到 (退) 。
第 30 條
本會職員差假應依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第 31 條
本會職員因辭 (免) 職、退休或解聘 (僱) 而離職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於生效日期離職。
前項人員離職時,應將經管業務交代清楚,並辦理離職手續;交代不清者
,不發離職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