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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新聞局保密實施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新聞局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六 章 通信機密之維護
本章所謂通信,係指使用電子通信工具或器材傳遞公務上之消息而言,其
範圍包括有線電通信、無線電通信及密碼密語等。所謂通信維護,乃指公
務人員對通信保密應遵守與注意之事項,有關通信保密之技術與方法專業
機關須有法令者,依其規定。
機密文書資料傳遞規定如左:
一、「絕對機密」者,不得在任何電子通信工具中傳遞。
二、「極機密」者,得使用密碼電報傳遞。
三、「機密」者,得使用有線電密語電話傳遞。
四、「密」者,得使用密語電話傳遞,惟使用有線電之內部電話,短途 (
市郊) 電話,及長途有線電話可用明語傳遞。
五、分送駐外單位之機密文書,如當地有我使館,或領事館駐在者,利用
外交郵袋傳遞。
六、對駐外單位有機密事項指示或答覆,本局可予以直接拍發中文密電者
,以密碼電報指示或指復,如無法以直接電報指示或向後者,洽請外
交部拍發密碼電報至當地使領館轉致。
七、對駐在無邦交國家之新聞機構通信,禁止用有銜信箋信封。機關名稱
應使用代號。
譯電人員之遴選,以政府設立或認可之譯電學校或訓練班畢業,經政府甄
審合格者為限。
凡機關所使用密碼,應送往中央密碼管制機關審定並指定可靠人員保管,
以維密碼之安全。
密碼本 (表) 遺失或洩漏時,應立即報告原頒發機關,並調查遺失洩漏原
因呈報上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