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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環境保護事業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許可
第 二 節 環境保護技術員
環境保護技術員應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合格證書,始得從事廢棄物清除、
處理業務。
具左列資歷之一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訓練及格者,得申請核發甲級廢棄物清
除、處理技術員合格證書:
一、領有本國環境工程技師或其他相關技師證書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專院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專院校之理工醫
農科系畢業者。
三、取得乙級技術員合格證書後,據以從事該項資格業務滿二年並有證明
文件者。
具左列資歷之一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訓練及格者,得申請核發乙級廢棄物清
除、處理技術員合格證書: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或高級職業學校以上畢業者。
二、國 (初) 中以上畢業後從事該項資格業務滿三年並有證明文件者。
三、取得丙級技術員合格證書後,據以從事該項資格業務滿二年並有證明
文件者。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國民小學以上畢業或從事該項資格業務滿三年有證明文
件,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訓練及格者,得申請核發丙級廢棄物清除、處理技
術員合格證書。
請領環境保護技術員合格證書應檢具申請書、訓練及格證書及依第十七條
至第十九條規定之資歷證明文件,申請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後核發。
環境保護技術員合格證書之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得命環境保護技術員接受在職訓練,環境保護技術員不得拒
絕。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