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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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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廢寶特瓶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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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廢寶特瓶回收清除處理監督委員
第 14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協助寶特瓶業解決廢寶特瓶污染問題,得成立廢寶特瓶回
收清除處理監督委員會。
第 15 條
廢寶特瓶回收清除處理監督委員會設委員七至九人,由中央主管機關聘請
專家、學者、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均為無給職,但得酌給車馬費。
第 16 條
廢寶特瓶回收清除處理監督委員會職責如左:
一、回收基金運用之監督。
二、廢寶特瓶回收清除、處理之監督。
三、對廢寶特瓶業回收清除、處理計畫之建議。
四、對回收率及有行數據之評估。
五、對主管機關執行本辦法之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