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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氣候變遷因應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氣候變遷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教育宣導及獎勵
各級政府應加強推動對於國民、團體、學校及事業對因應氣候變遷減緩與調適之教育及宣導工作,並積極協助民間團體推展有關活動,其相關事項如下:
一、擬訂與推動因應氣候變遷減緩與調適之教育宣導計畫。
二、提供民眾便捷之氣候變遷相關資訊。
三、建立產業及民眾參與機制以協同研擬順應當地環境特性之因應對策。
四、推動氣候變遷相關之科學、技術及管理等人才培育。
五、於各級學校推動以永續發展為導向之氣候變遷教育,培育師資,研發與編製教材,培育未來因應氣候變遷之跨領域人才。
六、鼓勵各級政府、企業、民間團體支持與強化氣候變遷教育,結合環境教育、終身教育及在職教育之相關措施。
七、促進人民節約能源及提高能源使用效率。
八、推動低碳飲食、選擇在地食材及減少剩食。
九、其他經各級政府公告之事項。
各級政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應宣導、推廣節約能源及使用低耗能高能源效率產品或服務,以減少溫室氣體之排放。
提供各式能源者,應致力於宣導、鼓勵使用者節約能源及提高能源使用效率。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辦理氣候變遷調適或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績效優良之機關、機構、事業、學校、團體或個人,得予獎勵或補助。
前項獎勵與補助之條件、原則、審查程序、廢止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其權責事項,在尊重人權及尊嚴勞動之原則下,諮詢因應淨零排放轉型受影響之社群,邀集中央及地方有關機關、學者、專家、民間團體採行適當公民參與機制廣詢意見,訂修該主管業務之公正轉型行動方案,送第八條第二項所定公正轉型之主辦機關。
前項主辦機關應基於公私協力原則,整合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交之公正轉型行動方案,採行適當公民參與機制廣詢意見,定期擬訂國家公正轉型行動計畫及編寫成果報告,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對外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