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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國家環境研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權責
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左:
一、關於本所文稿之綜核、代判事項。
二、關於機密及重要文件之分配、處理事項。
三、關於與各機關之聯繫、協調及質詢、調查案件之分辦事項。
四、關於所長、副所長不在時所務之代理事項。
五、關於分層負責權責內事項之決定事項。
六、關於職責上應隨時提請所長、副所長注意之事項。
七、關於所長、副所長交辦事項。
專門委員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左:
一、關於工作計畫及重要方案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訓練技術及專門問題之研究、審議事項。
三、關於法規之研究、整理及編纂事項。
四、關於業務改進之建議事項。
五、關於長官交辦事項。
本所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級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