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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本細則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組織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本署辦理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之規定。
署長綜理署務,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副署長襄助署長處理署務;其他各級主管人員各就其主管事務或奉命辦理事項,指揮監督所屬職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