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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職業訓練之補助
失業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辦、委託或補助辦理之職業訓練課程,全額補助其訓練費用。
申請前項補助者,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辦理職業訓練單位提出,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核:
一、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資料。
中央主管機關為提升失業之高齡者工作技能,促進就業,得自辦、委託或補助辦理高齡者職業訓練專班。
前項高齡者職業訓練專班,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訓練對象為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受託單位就業諮詢並推介參訓,且由職業訓練單位甄選錄訓之高齡者。
二、訓練專班之規劃應切合高齡者就業市場,且其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方式,應適合失業之高齡者身心特性及需求。
雇主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訓練,並申請訓練費用補助者,最低開班人數應達五人,且訓練時數不得低於八十小時。
雇主依前條規定申請訓練費用補助者,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核:
一、申請書。
二、招募計畫書,其內容應包括僱用結訓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勞動條件。
三、訓練計畫書。
四、依法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資料。
經核定補助者,補助標準分為下列二類,其餘未補助部分,由雇主自行負擔,不得向受訓學員收取任何費用:
一、由雇主自行辦理訓練:補助訓練費用百分之七十。
二、雇主委託辦理訓練:補助訓練費用百分之八十五。
依第六條辦理職業訓練結訓後,雇主應依招募計畫書之勞動條件全部僱用;未僱用者,其全部或一部之訓練費用不予補助。但中途離退訓、成績考核不合格或因個人因素放棄致未僱用者,不在此限。
前項僱用人數於結訓一個月內離職率達百分之三十以上,不予補助已離職者之訓練費用。
失業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參加職業訓練,中央主管機關得發給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其申請資格條件、方式、期間及不予核發、撤銷或廢止等事項,準用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三條、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