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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九二一震災災區災民經營勞動合作社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依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為配合社政單位協助災區災民設立勞動合作社,補助其購置基本機具設備
、經營管理及辦理社員業務或技術專精研習,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
法之規定辦理。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
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本辦法名詞定義如下:
一、災區災民:指地震發生日,設籍或有一定事實足認居住於災區者。
二、災區災民勞動合作社:指依法設立之勞動合作社,其社員總人數百分
之八十以上為災區災民者。
三、業務經營管理:指從事勞動合作社生產及作業之規劃、指導及協調工
作者。
四、業務行銷:指依據勞動合作社經營目標,訂定行銷計畫,並執行者。
前項第一款所稱一定事實之認定,應依下列證明文件之一認定之:
一、鄉、鎮、縣轄市、區公所或村、里、鄰長或警政機關開具之居住證明

二、災區工作之在職、離職證明或勞工保險文件。
三、房屋租賃契約。
四、公共事業費用之繳費證明。
災區災民勞動合作社之種類及業務項目如下:
一、建築勞動合作社:承攬一般土木、建築物及相關設施工程等業務。
二、起卸 (裝卸) 勞動合作社:承攬貨物之起卸或裝卸作業等業務。
三、搬運勞動合作社:承攬貨物搬運等業務。
四、清潔勞動合作社:承攬清潔作業等業務。
五、其他依法設立之勞動合作社:承攬貨品組立包裝之理貨作業、漁船看
守勞動及醫院病患特別照護之看護勞動等其他型態業務合作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