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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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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技能檢定學術科測試作業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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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試務工作之安全維護
第 27 條
凡參與技能檢定學、術科測試之有關人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之秘
密事項,應負保密之責,不得洩漏或盜用。
前項應保密事項如下:
一、學、術科測試試題。但可預先公開者,不在此限。
二、測試前術科測試評審標準及評審表。但可預先公開者,不在此限。
三、學、術科測試試題之參考答案。
四、測試後學、術科測試試卷 (含工件作品及評審表) 依有關規定辦理。
五、術科測試之成績,遇有異議,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複查,試務辦理單位
不得逕行告知。
六、依其他法令規定必須為保密事項者。
第 28 條
密件資料,應於明顯處標示「密」字,其送存、受領、廢棄等,應備秘密
資料處理簿,紀錄收發文日期、廢棄日期,資料名稱、份數、受文單位及
發文單位等事項。
第 29 條
密件資料,應保管於保險箱或其他能上鎖之鐵櫃內,並應防範災變、竊盜
等情事發生。
第 30 條
密件資料,應定期或隨時檢查保管情形。
第 31 條
密件資料,如有遺失或洩漏之情事時,應將事故發生情形及所採應變措施
,迅速向機關首長及主管機關提出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