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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吊籠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機械部分
第 二 節 捲胴等
吊籠之捲胴節圓直徑與捲進該捲胴之鋼索直徑之比或通過鋼索之槽輪節圓直徑與通過該槽輪之鋼索直徑之比,應分別在二十倍以上。
吊籠之有槽式捲胴捲進鋼索時,鋼索中心線與所進入槽中心線間之夾角,應在四度以下。
吊籠使用無槽式捲胴時,其遊角應在二度以下。
捲胴式吊籠之捲揚用鋼索與捲胴、吊臂或工作台緊結之部分,應使用合金套筒、壓夾、栓銷等方法緊結之。
非捲胴式吊籠所用鋼索之端部應具有防止與升降裝置脫離之固定設施。
構成升降裝置等之捲胴、軸、銷等及其他組件,應具有充分強度,且不得有妨礙升降裝置等動作之磨耗、變形、裂隙等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