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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第 二 章 結構部分
第 四 節 強度
本條文有附件 第 20 條
結構部分材料承載荷重所生之應力值,除不得超過第五條至第八條規定之容許應力值外,並應依下表規定計算:
┌────┬─────────────────────────┐
│荷重狀態│ 荷 重 組 合 │
├────┼─────────────────────────┤
│ A │M〔Ψ(垂直動荷重)+(垂直靜荷重)+(水平動荷重│
│ │)〕+(熱荷重) │
├────┼─────────────────────────┤
│ B │M〔Ψ(垂直動荷重)+(垂直靜荷重)+(水平動荷重│
│ │)〕+(作業時之風荷重)+(熱荷重) │
├────┼─────────────────────────┤
│ C │(垂直動荷重+垂直靜荷重+地震荷重+熱荷重)或(垂│
│ │直動荷重+垂直靜荷重+衝擊荷重+熱荷重)或(垂直靜│
│ │荷重+停止時之風荷重+熱荷重) │
├────┴─────────────────────────┤
│備註:表中Ψ及M分別表示下列之值: │
│1.Ψ:衝擊係數,依下式計算之值。 │
│(1)伸臂起重機 │
│ │
│ Ψ=1+0.3V │
│ │
│ 但1+0.3V <1.10 時Ψ=1.10 │
│ │
│ 1+0.3V>1.30 時Ψ=1.30 │
│ │
│(2)其他類型起重機 │
│ │
│ Ψ=1+0.6V │
│ │
│ 但1+0.6V <1.10 時Ψ=1.10 │
│ │
│ 1+0.6V>1.60 時Ψ=1.60 │
│ │
│ 式中之 V:上升之額定速率值(公尺/秒) │
│ │
│2.M:作業係數,依附表三規定。 │
└──────────────────────────────┘
前項之應力值,應取荷重組合中最不利之情形計算之。
吊鉤之斷裂荷重與所承受之最大荷重比,應為四以上,或依 CNS 5394規定辦理。
結構部分應具有充分強度及保持防止板材挫曲、變形等妨礙安全使用之剛性。
架空式起重機之桁架,以額定荷重置於最不利之位置吊升時,最大撓度應為起重機桁架跨距八百分之一以下。但起重機桁架跨距小,不因撓度致荷物晃動而發生危險之虞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