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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第 二 章 結構部分
第 二 節 容許應力
結構部分使用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鋼材時,其容許抗拉應力、容許抗壓應力、容許抗拉彎曲應力、容許抗壓彎曲應力、容許抗剪應力及容許承壓應力值,應依下列各式計算:
σta=σa
σa
σca=──
1.15
σbat =σa
σa
σbac =───
1.15
σa
τ=──
√3
σda=1.42σa
式中σa 、σta、σca、σbat 、σbac 、τ 及 σda 分別表示下列之值:
σa :取下列任一較小者:
1.降伏強度或降伏點除以 1.5。單位:牛頓/平方公厘(公斤/平
方公分),以下均同。
2.抗拉強度除以 1.8。
σta:容許抗拉應力。
σca:容許抗壓應力。
σbat :容許抗拉彎曲應力。
σbac :容許抗壓彎曲應力。
τ:容許抗剪應力。
σda:容許承壓應力。
本條文有附件 第 6 條
結構部分使用第三條第一項之鋼材時,其容許挫曲應力值,應依下列各式計算:
λ<20 時,σk=σca
1
20≦λ≦200 時,σk =─σca
ω
式中之λ、σk、σca 及 ω 分別表示下列之值:
λ:有效細長比。
σk :容許挫曲應力。
σca:容許抗壓應力。
ω:挫曲係數,依附表一規定。
結構部分使用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鋼材時,焊接部分之容許應力值,應不得大於第五條規定之值(填角焊接者取其容許抗剪應力值)乘以下表之焊接效率所得之值。
┌────┬─────────┬───────────────┐
│焊接方式│ 鋼 材 種 類 │ 焊 接 效 率 │
│ │ ├───┬───┬───┬───┤
│ │ │容許抗│容許抗│容許彎│容許抗│
│ │ │拉應力│壓應力│曲應力│剪應力│
├────┼─────────┼───┼───┼───┼───┤
│對接焊接│ A │ 0.84│ 0.945│ 0.84│ 0.84│
│ ├─────────┼───┼───┼───┼───┤
│ │ B │ 0.80│ 0.90│ 0.80│ 0.80│
├────┼─────────┼───┼───┼───┼───┤
│填角焊接│ A │ 0.84│ 0.84│ -│ 0.84│
│ ├─────────┼───┼───┼───┼───┤
│ │ B │ 0.80│ 0.80│ -│ 0.80│
├────┴─────────┴───┴───┴───┴───┤
│備註:表中符號A及B分別表示如下: │
│1.符號A:為 CNS 2947 規定之鋼材、CNS 4269 規定之鋼材、CNS │
│ 4435 規定之 STK 490 鋼材、CNS 4437 規定之18種鋼材、CNS │
│ 7141 規定之 STKR 490 鋼材、CNS 11109、 規定之鋼材 CNS 138│
│ 12 規定之 SN400B、SN400C、SN490B、SN490C 鋼材或具有與此種│
│ 規格同等以上機械性質之鋼材,且具有優良焊接性者。 │
│2.符號B:為A以外之鋼材。 │
└──────────────────────────────┘
結構部分之對接焊接處全長百分之二十以上實施放射線檢查,符合下列規定者,其容許抗拉應力、容許抗壓應力及容許彎曲應力得取第五條規定之值(即焊接效率取一‧○)。
一、依 CNS3710 規定之缺陷種類及等級分類,無第三種缺陷者。
二、前款之檢查結果,有第一種或第二種缺陷時,為二級之容許值以下;同時有第一種及第二種缺陷存在時,分別為各該缺陷二級之容許值之二分之一以下。
實施放射線檢查時,焊接處之補強層,應削除至與母材表面同一平面上。但補強層中央部分之高度與母材厚度之關係如下表所示高度以下者,不在此限。
┌────────────────┬─────────────┐
│母材厚度(公厘) │補強層高度(公厘) │
├────────────────┼─────────────┤
│ 12 以下 │ 1.5 │
├────────────────┼─────────────┤
│超過 12,25 以下 │ 2.5 │
├────────────────┼─────────────┤
│超過 25 者 │ 3.0 │
└────────────────┴─────────────┘
使用第三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材料時,其容許應力值及其結構部分焊接處之容許應力值,應於中央主管機關認可材料之化學成分及機械性質之值以下。
承載應力值隨垂直動荷重之位置或大小,及水平動荷重方向或大小而變時,應依 CNS 6426 第 6.4 節規定,確認容許疲勞應力值為第五條至第八條規定之容許應力值以下。
結構部分使用第三條第三項規定之木材時,其木材纖維方向之容許抗拉應力、容許抗壓應力、容許彎曲應力及容許抗剪應力值,如下表:
┌─────────────┬────────────────┐
│木 材 種 類│容許應力值(牛頓/平方公厘) │
│ ├───┬───┬───┬────┤
│ │容許抗│容許抗│容許彎│容許抗剪│
│ │拉應力│壓應力│曲應力│應力 │
├─────────────┼───┼───┼───┼────┤
│赤松、黑松、美國松 │ 6.0│ 7.5│ 9.5│ 0.8│
├─────────────┼───┼───┼───┼────┤
│落葉松、羅漢柏、檜、美國檜│ 5.5│ 7.0│ 9.0│ 0.7│
├─────────────┼───┼───┼───┼────┤
│鐵杉、美國鐵杉 │ 5.0│ 6.5│ 8.5│ 0.7│
├─────────────┼───┼───┼───┼────┤
│樅樹、蝦夷松、椴松、紅松、│ 4.5│ 6.0│ 7.5│ 0.6│
│杉、美國杉、針樅 │ │ │ │ │
├─────────────┼───┼───┼───┼────┤
│橡樹 │ 8.0│ 9.0│ 13.0│ 1.4│
├─────────────┼───┼───┼───┼────┤
│栗樹、枹樹、山毛櫸、櫸木 │ 6.0│ 7.0│ 10.0│ 1.0│
└─────────────┴───┴───┴───┴────┘
前項木材纖維方向之容許挫曲應力值,應依下列各式計算:
λ≦100 時,σk =σca(1-0.007λ)
0.3
λ>100 時,σk=σca─────
2
┌ λ ┐
│───│
└ 100 ┘
式中之 λ、σk 及 σca 分別表示下列之值:
λ:有效細長比
σk :容許挫曲應力。
σca:容許抗壓應力。
第五條至第八條規定之容許應力值,於第二十條第一項表中荷重狀態 B 之荷重組合,應於百分之十五限定範圍內增值;同表中荷重狀態 C 之荷重組合,應於百分之三十限定範圍內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