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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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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化學液體之船舶或冷凍船舶之清艙,準用本規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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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自發布日起六個月施行。
本規則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