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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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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保險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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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保險人、投保單位及被保險人
第 一 節 保險人
第 4 條
保險人及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應依其業務職掌,分別將下列書表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投保單位、投保人數、投保薪資統計表。
二、保險給付統計表。
三、保險收支會計報表。
四、保險基金運用概況表。
保險人應於每年年終時編具總報告,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 5 條
(刪除)
第 6 條
保險人或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派員調查有關勞工保險事項時,應出示其身分證明文件。
保險人為審核保險給付,得視業務需要委請相關科別之醫師或專家協助之。
第 7 條
本條例第六條第二項所稱之主管機關,指勞工工作所在地之直轄巿或縣(巿)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