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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義務勞動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征召之緩免
在征召期內,患有疾病或有婚喪大故者,得延緩服務,於事後補足。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免除義務勞動:
一、殘廢痼疾無勞動能力者。
二、從事國防工業者。
三、於同年內已受軍事征用法之人力征用者。
四、因不可抗力而不能應征者。
前項第二款之免除,應經中央主管官署之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