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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其他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研發成果之歸屬
研發成果之歸屬,除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均歸屬執行單位所有。
執行單位非本部或所屬機關(構)者,前項研發成果之歸屬、管理及運用,應於簽訂補助、委託或出資之科技計畫契約約定之。
研發成果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歸屬國家所有:
一、本部或所屬機關(構)自行研發之成果。
二、涉及國家安全。
三、對公共利益有重大影響。
四、其他載明於公告招標、甄(徵)選文件或契約者。
執行單位以國際合作方式執行科技計畫所產生之研發成果,其歸屬、管理及運用,依國際合作契約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