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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服務守則
本所職員應以積極主動精神、努力推展安全衛生研究工作,並應遵守公務
員服務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各單位主管應注意所屬人員工作之適當
分配,並隨時督導推動。
本所職員對於機密事件,應依照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所職員應按規定時間到所辦公,其考勤依照有關法令辦理。
奉派擔任例假日或非辦公時間內值班人員,不得規避;遇有急要公務,經
所長、副所長、主倀秘書或單位主管指定承辦人員,應隨時到所辦理,不
得稽延。值日要點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