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動物用生物藥品檢驗
第 十 節 豬弓蟲BDB 乾燥血球抗原檢驗標準
本標準適用於豬弓蟲病原體(Toxplasma gondii)水溶性抗原,加綿羊紅血球後,以真空冷凍乾燥方法製成製劑之檢定。
被檢豬弓蟲病 BDB 乾燥血球抗原須符合左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為紅褐色乾固狀,加所附稀釋液溶解後呈淡褐色均勻液體,且無異物及異常氣味。
二、無菌試驗: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檢出之活菌。
三、真空試驗:於暗室距離五公釐以內,以 Teslar coil 行無極放電時,瓶內須有放電。但填充氮之製劑不受此項限制。
四、力價試驗:豬弓蟲病 BDB(Bia Diazo-Benzdine)乾燥血球抗原,照規定稀釋後,與陽性及陰性血清分別行HA試驗須在二五六倍以上呈凝集,陰性血清須不呈凝集。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