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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動物用生物藥品檢驗
第 三 節 豬丹毒血清檢驗標準
本標準適用於強毒豬丹桿菌(Ery.insidiosa) 注射於健康牛、馬經高度免疫之血清,加適當防腐劑後製成製劑之檢定。
被檢豬丹毒血清須符合左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為淡黃色或紅褐色透明液體,雖有時含有少量灰白色沉澱物,但不得含有異物及異常氣味。
二、無菌試驗: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檢出之活菌。
三、防腐劑含有量試驗:石碳酸之含有量須為○.五%以下。
四、安全試驗:選體重一三至一五公克健康白鼠五隻,分別注射本劑○.五公撮於腹腔內,經一○日觀察,均須無任何不良反應而增重健存。
五、效力試驗:選體重一三至一五公克健康白鼠一二隻,任取二隻為對照,其餘一○隻,分別注射本劑○.○四公撮於皮下,經二四小時後注射強毒豬丹毒菌一、○○○MLD,經二週觀察結果,試驗組白鼠,須有八○%以上耐過而健存,對照組白鼠須於一週內發病而斃死。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