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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本標準依據動物用藥品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動物用藥品之檢驗、查驗依本標準行之,本標準未規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得隨時訂定公告之。
本標準於依本法第四條及第十二條檢驗動物用藥品,適用之。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