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動植物檢疫規費收費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作業費
動植物檢疫機關派員執行臨場檢疫、檢疫處理、押運、設施或場地審查等檢疫業務,依下列規定計收臨場費:
一、每人每次五百元。但無法於當日往返者,其費用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之各項費用基準計收。
二、每批檢疫物品計收檢疫人員一人次之臨場費。
三、同一申請人,申報多批存置於同一處所之檢疫物品,同時臨場檢疫者,計收檢疫人員一人次之臨場費。
前項各款情形於檢疫物品數量過多,非一人一日所能完成者,動植物檢疫機關得依實際派員及日數,計收臨場費。
動植物檢疫機關於港、站之倉儲、貨櫃場或其他場所設置派駐辦公處所,並派員執行檢疫業務者,免收臨場費。
本條文有附件 第 10 條
輸出入動物須送動植物檢疫機關所備場所隔離檢疫者,或經核准在其他指定場所隔離檢疫者,依附表一動物繫留費收費基準計收動物繫留費。
逾越檢疫繫留規定時限後之繫留費,依延長繫留日數計收場地費及延長作業費。
在其他指定場所隔離者,經檢疫機關派員臨場檢疫者,依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計收臨場費,免收場地費。
本條文有附件 第 11 條
輸出入之動物在隔離檢疫期間死亡,其屍體經焚燬處理者,依附表二動物屍體焚燬費收費基準計收動物屍體焚燬費。
申請人或其代理人申請延長檢疫作業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延長作業依工作性質區分為檢疫延長作業及動物隔離檢疫延長作業。
二、延長作業時間區分如下:
(一)平常日延長作業時間為上午六時至上班前,中午休息時間及下班後至下午十時前。
(二)假日延長作業時間為上午六時至下午十時。
(三)特別延長作業時間為每日下午十時後至翌日上午六時前。
三、檢疫延長作業費依下列規定計收:
(一)平常日延長作業費每批二百元。
(二)假日延長作業費每批一千元。
(三)特別延長作業費每批二千元。
(四)執行檢疫業務跨越前款不同作業時間者,僅收較高延長作業費之費用。
四、動物隔離檢疫延長作業費依下列規定計收:
(一)平常日延長作業費每次二千元。
(二)假日延長作業費每次二千五百元。
(三)特別延長作業費每次三千元。
五、經核准註銷延長作業者,其所繳之延長作業費應發還,或於其次批檢疫物品申請檢疫時予以抵繳,並在申請書內註明。
六、第三款所定按批計收之檢疫延長作業費,同一申請人,申報多批存置於同一處所之檢疫物品,同時臨場檢疫者,其應繳延長作業費,按一批計收。
七、旅客及服務於車、船、航空器人員隨身攜帶動植物檢疫物品輸入,在攜帶檢疫作業辦法第二條第一項所訂限額內,不另計收延長作業費。
本條文有附件 第 13 條
輸出入之檢疫物品經檢疫後,認須再為下列處理者,依下列規定計收檢疫處理費:
一、燻蒸、消毒,依附表三計收檢疫處理費。
二、海沒、飼養、栽培、運送、銷燬:依實際支出計收檢疫處理費。
輸出入檢疫案件,除臨櫃自行繕打申請書或網路申報者外,每一申請案件計收申報資料鍵輸費一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