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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選舉罷免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以下簡稱本通則)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以下簡稱會務委員)之選舉、罷免事務,由各該農田水利會辦理。
農田水利會辦理會務委員之選舉、罷免事務,應設選舉工作會報,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會長或會長指派一級主管以上之人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相關組室人員及事業區域之地方政府機關代表一人至三人派(聘、兼)之。委員人數因故未達九人時,農田水利會應予補足。
前項選舉工作會報委員登記為候選人者,應自登記之日起,辭去選舉工作會報委員職務;召集人因而出缺時,由其他委員互推一人為召集人。
主管機關為監督及輔導各農田水利會選舉、罷免事務,應設選舉督導會報,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主管機關副首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主管機關代表、相關中央政府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一人至三人派(聘、兼)之。
前項選舉督導會報之任務如下:
一、審議主管機關受理候選人資格複審之案件。
二、審議選舉人依第四十六條規定舉發之案件。
三、其他有關選舉、罷免之監督及輔導事項。
第一項及第三項會報,至選舉或罷免完畢後解散。
第一項選舉工作會報成立後,農田水利會應將其委員名單送主管機關備查。委員名單異動時,亦同。
農田水利會應於本屆會務委員任期屆滿三個月前,開始辦理下屆選舉事務。
前項選舉之投票日期,應經主管機關指定,並由農田水利會公告。
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名額,依其事業區域內灌溉排水之土地面積規模定之:
一、面積未滿五千公頃者,十五名。
二、面積五千公頃以上未滿七千五百公頃者,十七名。
三、面積七千五百公頃以上未滿一萬五千公頃者,十九名。
四、面積一萬五千公頃以上未滿二萬二千五百公頃者,二十一名。
五、面積二萬二千五百公頃以上未滿三萬二千五百公頃者,二十三名。
六、面積三萬二千五百公頃以上未滿五萬公頃者,二十五名。
七、面積五萬公頃以上未滿六萬公頃者,二十七名。
八、面積六萬公頃以上未滿七萬公頃者,二十九名。
九、面積超過七萬公頃以上者,三十三名。
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內灌溉排水之土地面積在一萬五千公頃以上,且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之土地面積占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內灌溉排水土地面積之百分之五以上者,前項第四款至第九款所定會務委員名額中之一人,由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指派之。
農田水利會得依灌溉系統、耕作方式或工作站為單位,劃分會務委員選舉之選舉區,並依前條所定之名額,訂定各選舉區應選舉之會務委員名額,依第十四條規定期間發布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