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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遠洋漁業漁獲證明書核發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漁獲統計文件
申請漁獲統計文件者,漁船漁撈作業期間之船位回報、漁撈日誌及漁獲通報、轉載及卸魚,應符合漁船所赴洋區作業管理辦法之規定。
申請冷凍大目鮪或冷凍劍旗魚漁獲統計文件者,應依規定格式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
一、漁船所屬公會確認該批漁獲物之證明資料。
二、於國內卸魚者,其魚市場交易資料,或卸魚檢查報告。
三、於國外指定港口卸售者,其交易證明。
四、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申請人,其可追溯至經營者之買賣流程紀錄及相關交易證明資料。
五、漁獲物出口運輸單據影本。但捕撈漁船自行載運或由國內出口者,免附。
前項第一款公會,於圍網漁船,指台灣區遠洋鰹鮪圍網漁船魚類輸出業同業公會;於延繩釣漁船,指台灣區遠洋鮪延繩釣漁船魚類輸出業同業公會或臺灣鮪延繩釣協會。
第一項申請經審查無誤後,發給冷凍大目鮪或冷凍劍旗魚漁獲統計文件。
申請生鮮大目鮪或生鮮劍旗魚漁獲統計文件者,大目鮪或劍旗魚漁獲物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總噸位未滿一百之延繩釣漁船所捕獲。
二、以生鮮方式保存。
申請生鮮大目鮪或生鮮劍旗魚漁獲統計文件者,應依規定格式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
一、於國外港口卸售者,其交易證明,及漁船進港前向港口國主管機關申請取得之貨物清單影本,或卸魚檢查報告。
二、於國內港口卸售者,其魚市場交易資料,或卸魚檢查報告。
前項申請經審查無誤後,發給生鮮大目鮪或生鮮劍旗魚漁獲統計文件。
於國內卸售之生鮮大目鮪或生鮮劍旗魚漁獲統計文件申請換發冷凍大目鮪或冷凍劍旗魚漁獲統計文件者,應依規定格式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
一、生鮮大目鮪或生鮮劍旗魚漁獲統計文件正本。
二、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申請人,其可追溯至經營者之買賣流程紀錄及相關交易證明資料。
前項申請經審查無誤後,發給冷凍大目鮪或冷凍劍旗魚漁獲統計文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漁獲統計文件:
一、有第十條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情事之一。
二、申請冷凍大目鮪或冷凍劍旗魚漁獲統計文件,漁船未符合第十二條規定。
三、申請生鮮大目鮪或生鮮劍旗魚漁獲統計文件,漁船未符合第十二條規定,或漁獲物未符合第十四條規定。
四、申請人前所取得之漁獲統計文件未依第十八條或第十九條規定核銷,或未依第二十九條規定註銷。
五、所申請漁獲物或漁產品之漁撈期間,經營者經主管機關依本條例或漁業法所處罰鍰尚未繳納,或收回漁業證照處分尚未執行。
申請人應於冷凍大目鮪或冷凍劍旗魚漁獲統計文件核發後六個月內,依規定格式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辦理核銷:
一、漁獲物或漁產品輸出之通關證明文件影本。
二、申請人與國外買方之交易證明資料。
三、由國內出口者,其運輸單據影本。
前項資料非以中文、英文或日文記載者,應附中文或英文翻譯。
冷凍大目鮪或冷凍劍旗魚於漁獲統計文件核發後六個月仍未核銷,申請人得檢附漁獲統計文件正本,並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核銷期限,每次展期最長為六個月,且不得逾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之有效期間。
依前項規定申請展期者,主管機關得依本條例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五條規定派員檢查漁獲物及漁產品。
申請人除有第三項規定之情形外,應於生鮮大目鮪或生鮮劍旗魚漁獲統計文件核發後二個月內,依規定格式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辦理核銷:
一、漁獲物或漁產品輸出之通關證明文件影本。
二、申請人與國外買方之交易證明資料。
三、由國內出口者,其運輸單據影本。
前項資料非以中文、英文或日文記載者,應附中文或英文翻譯。
國內卸售之生鮮大目鮪或生鮮劍旗魚漁獲統計文件已用於換發冷凍大目鮪或冷凍劍旗魚漁獲統計文件,申請人免辦理第一項核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