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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田間試驗之管理
第 三 節 生物安全評估
申請生物安全評估,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一、生物安全評估計畫。
二、審議通過之遺傳特性調查報告或第十四條第二項之審查證明文件。
三、計畫經田間試驗機構生物安全小組審議完成之文件。
四、第十六條第一項所定文件。
前條第一款所定生物安全評估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試驗目的及期限。
二、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及其產品之用途。
三、評估項目及評估方法。
四、田間養殖平面圖、隔離養殖池區之水產養殖或周圍生物之種類。
五、養殖管理措施。
六、預防與試驗區外近緣水產動植物雜交之可能性與生物性隔離策略及方法。
七、轉殖之外源基因在國內外相關文獻之探討及對環境可能衝擊之預期。
八、緊急應變程序與有關之安全管理及防範措施。
九、試驗結束後,水產動植物及其產物等試驗廢棄物處理方式。
十、試驗結束後,試驗基地處理方法。
前項第三款所定評估項目,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與近緣水產動植物、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雜交之可能性,與演變成野外族群之可能性及其影響。
二、對目標生物可能之直接或間接影響。
三、對非目標生物可能之直接或間接影響。
四、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所含外源基因流入其他水產動植物、病原生物之可能性及其影響。
五、發生基因外流情形時,對國內生態環境及原生種可能之影響。
六、其他必要之評估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