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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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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漁會財務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附檔:
附表一.PDF
附表二經濟事業收入及支出之總分類帳會計科目.PDF
附表二經濟事業收入及支出之總分類帳會計科目.DOC
附表三金融事業收入及支出之總分類帳會計科目.PDF
附表三金融事業收入及支出之總分類帳會計科目.DOC
附表四服務事業所入所出之總分類帳會計科目.PDF
附表四服務事業所入所出之總分類帳會計科目.DOC
附表五.PDF
附表六經費所入所出類所出之明細分類帳會計子目.PDF
附表六經費所入所出類所出之明細分類帳會計子目.DOC
附表七經費所入所出類所出之明細分類帳會計細目.PDF
附表七經費所入所出類所出之明細分類帳會計細目.DOC
附表八資產負債之明細分類帳會計子目、會計細目.PDF
附表八資產負債之明細分類帳會計子目、會計細目.DOC
附件 漁會人員出國考察研習及拓展業務作業規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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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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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辦法依漁會法第五十一條之二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漁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會計年度。
第 3 條
漁會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
前項所稱權責發生制,指收入於確定應收時,費用於確定應付時,即行入帳。決算時收入及費用,並按其應歸屬年度予以調整分錄。
第 4 條
會計期間內支出應與其收入相配合。
第 5 條
會計方法之採用,於各會計期間均應一致,有變更時,應予說明並分析其差異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