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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依漁會法第五十一條之二規定訂定之。
漁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會計年度。
漁會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
前項所稱權責發生制,指收入於確定應收時,費用於確定應付時,即行入帳。決算時收入及費用,並按其應歸屬年度予以調整分錄。
會計期間內支出應與其收入相配合。
會計方法之採用,於各會計期間均應一致,有變更時,應予說明並分析其差異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