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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漁業權登記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本規則依漁業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漁業權登記由核發漁業權證照之主管機關辦理之。
漁業權登記事項如左:
一、漁業權之取得、合併、分割、變更、讓與、繼承、消滅、撤銷、限制及停止。
二、漁業權作抵押時,其抵押權之設定、讓與及消滅。
三、入漁權之設定、讓與、繼承及消滅。
關於漁業權之登記,除本規則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三十四條之規定外,非經當事人申請,不得為之。
漁業權登記由登記權利人申請;其有登記義務人者,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共同申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