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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進口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附則
中央主管機關就第四條所定審查、第六條所定檢查及檢驗、第七條所定駁回申請或第八條第一項有機標示同意文件之核發,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依本辦法規定檢附之文件如非中文本,應併附加蓋進口業者及其負責人之印章,並註記與正本相符等文字之中文譯本。
為辨識申請人依本辦法所提文件及內容之真偽,中央主管機關得洽請我國駐外館處、相關國家或組織協助查證。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