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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防疫物資及資源建置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通則
本辦法依傳染病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及第二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本條文有附件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防疫物資,指本法第二十條所稱藥品、器材及防護裝備。
各級主管機關為因應流行疫情與傳染病防治需要,應建立防疫物資安全儲備控管機制,其品項如附表。
各級主管機關為促進庫存流通,得於不妨礙前項儲備之目的下,依本辦法之規定進行防疫物資之調度。
本法第二十六條所稱防疫資源系統,指中央主管機關就防疫人力、物資及設施等建立之有關資料庫,其類別區分如下:
一、防疫人力資料庫。
二、防疫物資資料庫。
三、防疫設施資料庫。
前條資料庫,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傳染病防治之需要辦理調查更新。
前項調查作業,相關機關及醫療機構應予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