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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食品衛生查驗業務驗證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衛生福利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驗證機構
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所稱食品衛生查驗業務(以下稱查驗業務),指食
品安全、衛生及品質有關之查核、檢驗;所稱驗證機構,指具有驗證能力
之專業機關(構)。
前項驗證機構,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機關(構)(以下稱受託機
構)認證。
食品業者得向經認證之驗證機構申請辦理驗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