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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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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食品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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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辦法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檢驗機構:指具有食品檢驗能力之檢驗機關(構)、法人或團體。
二、認證:指依本辦法所定之程序,對於檢驗機構就特定檢驗項目具備檢驗能力之確認。
三、衛生標準:指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十九條所定安全容許量、標準、限量標準或暫行標準。